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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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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委(宗教局)工作职能

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全法权益保障事宜。

(四)开展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六)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邮箱:gaishiyou@163.com

传真2998399

邮编:115000

二、各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

1、综合协调委(局)机关行政事务;

2、负责重要会务及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

3、负责文秘、信息、信访、接待、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5、负责委(局)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办公电话:2998379

(二)民族科: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本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推广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务;掌握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3、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做好朝鲜族语言、艺术等学术交流;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4、研究民族理论、政策,搞好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民族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政府决策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5、组织少数民族参观、考察、访问活动;负责接待来访的民族参观团。

办公电话:2998381

(三)宗教科:

1、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指导监督市(县)区的宗教工作。

2、广泛宣传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宗教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处理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公共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打击、取缔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保护国家安全。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3、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搞好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关系。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4、负责组织接待宗教界人士参观、考察、访问事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各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

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电话:299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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